(2016)内05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孟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忠,孟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969号原告李宝忠,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孟和,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忠与被告孟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