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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利国与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国,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张利国,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住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维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进斌,内蒙古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全,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该公司职工,竹屋还是海勃湾区黄河鱼村上述公司宿舍。原告张利国诉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张利国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限定时间进行交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利国诉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黄春花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高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