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义党诉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党,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17号原告:胡义党,男。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审理原告胡义党诉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姓名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义党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胡义党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峻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