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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周志芳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芳,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0102民初2486号原告周志芳。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芳诉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芳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志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