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异8号案外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胜才,申请执行人关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某称,法院依据(2011)××执字第××号执行裁定查封异议人现在居住的楼房(房产证号为03××61)实属查封错误。理由如下:1、该楼房系异议人借款独资购买,虽与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该项借款异议人不知情,判决亦没有让异议人承担偿还责任。2、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也认可该房产归申请人所有。3、异议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自己带两个孩子生活,仅一套住房,该住房被执行后,异议人和两个孩子将露宿街头,无家可归,给社会增加了负担,不符合现代的国情。为此请求撤销该裁定。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李某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申请执行人关某的申请,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梁山县位山局家属院内的房产一套。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该案于2011年6月7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继续查封该房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曾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始终未能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再次查封该涉案房产,该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王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案外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该涉案房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离婚时虽然约定该涉案房产归案外人所有,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涉案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自己带两个孩子生活,仅一套住房,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足以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