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照锋、康亚丽等与荆桂花、邵喜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荆桂花,邵喜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照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亚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新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景丽。以上四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桂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喜成。再审申请人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因与被申请人荆桂花、邵喜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终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