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晓樑与管纬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樑,管纬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特24号申请人冯晓樑,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申请人管纬(曾用名冯哲纬),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申请人冯晓樑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晓樑称,申请人确于1998年2月离家外出,因长期未与家人联系,经家人申请,法院曾先后宣告其为失踪人与死亡人。现申请人已从外地回来,宣告其失踪与死亡的条件消失,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宣告其死亡的判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之母管圣娣与冯晓樑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8日,因冯晓樑下落不明,本院以(2001)静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双方离婚在案,双方所生之子冯哲纬随管圣娣共同生活,后冯哲纬更名为管纬。又因自1998年2月底起,冯晓樑因家庭不和及生意失败,遂离家外出,人口普查中也未得知其音讯,2003年12月,经冯哲纬申请,本院以(2003)静民一(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冯晓樑为失踪人。2005年12月,冯哲纬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冯晓樑死亡,本院于2007年1月以(2006)静民一(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冯晓樑死亡。现申请人从外地返沪,并办理了身份登记的相关手续,故要求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现返沪,与家人取得联系,并办理了身份登记的相关手续,符合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06)静民一(民)特字第1号宣告申请人冯晓樑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