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孙平与牟朝兵、王发容、曾兵、成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牟朝兵,王发容,曾兵,成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名山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牟朝兵,男,生于1973年9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发容,女。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曾兵,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成希涛,女,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孙平申请执行牟朝兵、王发容、曾兵、成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朝兵、王发容、曾兵、成希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