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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0021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慧玲(一般代理),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