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5民初0021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慧玲(一般代理),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