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雍超、丁学刚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雍超,丁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雍超,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学刚,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回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执行赵建军申请执行雍超、丁学刚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房管、车管、银行等机构,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331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606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