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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亚军申请执行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军,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孙亚军。被执行人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辉。孙亚军申请执行长春新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做出的(2015)长民五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亚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亚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宽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