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自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自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391号原告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3幢1707号。法定代表人康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同利、XX,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魏良旺。被告赵自强。原告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公司)诉被告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赵自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自强、被告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溪公司诉称,2015年9月5日,原告的公司经理金国亮将车牌为苏E×××××的车出借给被告赵自强。赵自强并非该车辆的使用权人,其擅自将上述车辆交给被告旺达公司,旺达公司非法占有上述车辆,并将车辆用于商业用途。2015年9月7日,原告在潞城镇政大路158号厂房内发现了该车,并报警,但是两被告拒不归还涉诉车辆。该车是原告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的,需每月支付租金11700元,保证金160000元。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E780**的车辆(车辆须完好没有拆卸,且违章处理完毕),若不返还则赔偿车辆损失407286元,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车辆期间的租金费用48433元(从2015年9月7日起暂计算三个月);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旺达公司、赵自强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车牌为苏E×××××号涉诉车辆系原告从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月租金11700元。原告为承租该车辆,向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160000元。2015年9月7日,原告在潞城镇政大路158号厂区内发现了上述车辆,并报警。经警方协调处理,旺达公司仍拒不归还涉诉车辆。后兰溪公司以要求朱一峰(旺达公司的员工)返还上述车辆为由,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认为朱一峰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非适格被告,裁定驳回兰溪公司的起诉。后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旺达公司返还车辆(须完好没有拆卸,且违章处理完毕),被告旺达公司、赵自强共同承担租金损失(按11700元/月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原告陈述涉诉车辆系其公司经理金国亮出借给赵自强的。上述事实,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天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诉车辆苏E×××××车辆登记在格上公司名下,原告从格上公司承租上述车辆,系车辆合法占有人及使用人,依法应受到保护。旺达公司与赵自强的之间的纠纷不能阻却其向涉诉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兰溪公司返还车辆。现旺达公司非法占有涉诉车辆,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原告在诉讼中也陈述涉诉车辆系其公司出借给赵自强的。故原告要求赵自强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涉诉车辆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保持车辆完好未拆卸、违章处理完毕的诉讼请求,不予理涉。被告旺达公司、被告赵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车辆须完好没有拆卸,且违章处理完毕),并支付占有上述车辆期间的租金费用(按11700元/月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苏州兰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6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被告常州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