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贺建华、路天佑等与路天佑、周口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建华,路天佑,周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83号申诉人(一审第三人)贺建华,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宋梦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路天佑,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标,市长。委托代理人丛培振,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贺建华与周口市人民政府、路天佑土地颁证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诉人贺建华称:(一)路天佑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涉案土地不是路天佑的自留地,有张埠口村委会证明为证,并且该地块一直由申诉人种树使用。(二)周口市土地管理局周土补字(1992)12号文件已将涉案土地征收为国有,由于申诉人与张埠口村第四村民组买卖土地是在1985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未出台,12号文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方法,且普遍存在,应视为合法有效。(三)申诉人所持有的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据(1992)12号文件颁发,且经过地籍调查、权属登记等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原生效判决撤销申诉人的土地证错误。被申诉人路天佑辩称:(一)路天佑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涉案土地是路天佑的自留地,有张埠口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为证,并且路天佑在涉案土地上建房经过村委会同意。(二)1985年申诉人所称阀门厂与村委买卖土地没有证据证明且违法,涉案土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三)按照1986年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周口市土地管理局周土补字(1992)12号文件不能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为申诉人颁证程序违法,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辩称,周口市土地管理局周土补字(1992)12号文件已将涉案土地征收为国有,且免去了涉案土地上农业税额,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普遍存在,据此周口市人民政府为申诉人颁证合法有效。申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