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与张俊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张俊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潘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俊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与被执行人张俊宗土地行政执行一案中,本院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俊宗的开户情况,其均无存款,申请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坊行执字第41号案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述侠审判员 王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咪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