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54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施瑜、陈健(实习),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