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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曾姣凤、伍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曾姣凤,伍岭,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54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告曾姣凤。被告伍岭。被告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26044房。法定代表人张益堂。被告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曾姣凤、伍岭、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姣凤、伍岭、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曾姣凤、伍岭、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二、若被告曾姣凤、伍岭、湖南天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40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人民陪审员  左芬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