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建洪与武穴市花桥供销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洪,武穴市花桥供销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91号原告:吴建洪。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梅堂水。一般代理。被告:武穴市花桥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洪诉被告武穴市花桥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洪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洪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金清强代理审判员 游 军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