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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玉宏与封功举、王子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宏,封功举,王子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564号原告周玉宏,男,1966年7月24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封功举,男,1977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王子雁,女,1981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周玉宏诉被告封功举、王子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功举、王子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宏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封功举、王子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封功举与王子雁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被告封功举向原告周玉宏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周玉宏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定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有纠纷在新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借款人:封功举,2015年2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举的借条、户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封功举向原告周玉宏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支付借款后,双方之间建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未载明利息,视为借款期间内无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其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封功举、王子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条未约定系封功举个人债务,依法应作为被告封功举、王子雁的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封功举、王子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举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功举、王子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宏支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封功举、王子雁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宋敏捷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怡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