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玉芹、刘传忠等与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刘传忠,蒋加顺,王增斌,王南,李勇,李忠海,李世洲,刘新安,张立全,张国振,郑秀云,张安玉,张春水,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王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33号原告:张玉芹。原告:刘传忠。原告:蒋加顺。原告:王增斌。原告:王南。原告:李勇。原告:李忠海。原告:李世洲。原告:刘新安。原告:张立全。原告:张国振。原告:郑秀云。原告:张安玉。原告:张春水。原告并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加明。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树军。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开。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闵建国。第三人: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刘传忠、蒋加顺、王增斌、王南、李勇、李忠海、李世洲、刘新安、张立全、张国振、郑秀云、张安玉、蒋加明、张春水与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芹、刘传忠、蒋加顺、王增斌、王南、李勇、李忠海、李世洲、刘新安、张立全、张国振、郑秀云、张安玉、蒋加明、张春水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芹、刘传忠、蒋加顺、王增斌、王南、李勇、李忠海、李世洲、刘新安、张立全、张国振、郑秀云、张安玉、蒋加明、张春水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张玉芹、刘传忠、蒋加顺、王增斌、王南、李勇、李忠海、李世洲、刘新安、张立全、张国振、郑秀云、张安玉、蒋加明、张春水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