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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71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无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