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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宰天明与陈贤银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天明,陈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宰天明,男,易县。被执行人陈贤银,男,河南省商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9月22日做出的(2015)易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执行人陈贤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给付宰天明工程款121945元及利息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贤银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0115元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贤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中的存款160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