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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超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超,男。辩护人徐文德,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超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莲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开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超及其辩护人徐文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检察院阅卷期限依法从审限中扣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于超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刑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凤霞代理审判员  赵艳霞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