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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梦华与琚明珠、江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梦华,琚明珠,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江梦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琚明珠,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被执行人江浩,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江梦华与被执行人琚明珠、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6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琚明珠、江浩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