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调解书第三项:(一)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二)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