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调解书第三项:(一)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二)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