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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根芳与被告赵礼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芳,赵礼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78号原告王根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礼丰,男,成年。原告王根芳与被告赵礼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