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卢波诉被告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波,李亚,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初1647号原告:卢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7日。委托代理人:郭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被告:李丹,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波诉被告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丹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小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波的委托代理人郭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李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卢波诉称:被告李亚于2012年4月2日在原告处通过转账方式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用原告名下位于江油市滨XX城的房屋作为担保,并承诺如未及时还款,则变卖该房后,用于偿还原告的借款。在2015年9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被告李亚于2015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本金的20%。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亚、李丹未到庭,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波与被告李亚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被告李亚以需要偿还房屋按揭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12年4月2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李亚提供借款50000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李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卢波现金伍万圆整.此款于2012年4月2日手机银行转账,收款账户开户人为李某。此款用本人名下房产(滨XX城)作为担保。如未还款,此房变卖金额用于偿还。特立此据身份证:李亚2015.2.25”。2015年9月8日,被告李亚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还款计划本人李亚欠卢波伍万圆整,于2015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本金的20%,房子过户于卢波名下。并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包括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亚承担.备注:房产位于四川省江油市滨XX城李亚2015.9.8”。被告李亚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并捺印确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李亚与被告李丹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4日双方在江油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借条》、《还款计划》、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亚向原告卢波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李亚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亚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李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李亚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丹应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调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波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二、被告李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亚、李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