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华斌与胡金奎、刘光群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斌,胡金奎,刘光群,方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斌。被执行人:胡金奎。被执行人:刘光群。被执行人:方开芝。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金奎、刘光群、方开芝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奎、刘光群、方开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5260元[其中本金399733元,违约金、利息127658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4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律师费37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698元,案件执行费81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