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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闫有让与杨子斌、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有让,杨子斌,马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341号原告闫有让,男。被告杨子斌,男。被告马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让与被告杨子斌、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有让于2016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有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有让撤回对被告杨子斌、马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闫有让已预交900元,由原告闫有让负担90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苏耀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