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闫有让与杨子斌、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有让,杨子斌,马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341号原告闫有让,男。被告杨子斌,男。被告马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让与被告杨子斌、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有让于2016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有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有让撤回对被告杨子斌、马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闫有让已预交900元,由原告闫有让负担90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苏耀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