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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玉海与李乃顺、张树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海,李乃顺,张树功,常勇,李乃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84号原告:崔玉海,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乃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常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乃廷,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海与被告李乃顺、张树功、常勇、李乃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2日,原告崔玉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玉海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