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4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马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6日被逮捕,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韦某(另案处理)、韦美珠(另案处理)经合谋,由韦美珠以到马山县吃黑山羊为名,将被害人林某诱骗到马山县林圩镇新华村上那乐屯的覃某(另案处理)家中,按照韦某的事先安排,扮演韦美珠表姐夫的黄某3(另案处理)及扮演黄某3弟弟的覃某等人陪同林某吃饭、喝酒。被害人林某酒后被韦美珠引诱参与韦某事先安排的假赌局。该赌局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由韦某作为庄家,以黄某1、黄某2(均另案处理)筹集的1万元现金作为赌资提供给韦某安排的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黄伟负责发牌,通过作弊的方式控制赌局的输赢使林某不断输钱,韦某等人则诱使林某不断向黄某1、黄某2借高利贷继续参赌。至次日凌晨4时许,林某共欠下高利贷5万元人民币。因无钱归还,韦某等人即要求林某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扣押林某的一辆桂B×××××号黑色大众朗逸牌小轿车及该车的行驶证,要求林某在2013年8月28日前归还欠款,逾期不还将处理该车。2013年8月24日,黄某1、黄某2、黄某3在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汽车站附近向林某收取欠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88,0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黄伟到马山县公安局林圩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黄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借条、刑事判决书、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马价认鉴[2013]8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害林某章的陈述、证韦某安黄某1成黄某2川黄某3湖覃某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通过作弊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韦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