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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周建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周建明,杨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6041号申请人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姚红良,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被执行人周建明,汉族号码,被执行人杨红珍,汉族号码x,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周建明、杨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月13日欠息7050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计息)。二、被告周建明、杨红珍对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以被告周建明、杨红珍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4幢401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经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39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504元,由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吴江市昱明纺织有限公司、周建明、杨红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9926.22元,执行费1339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周建明(夫妻共有人杨红珍)名下有位于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4幢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4769),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得款项共计872560元,并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建波审 判 员  庾勤泉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