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审理原告刘翔诉被告刘建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刘建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83号原告刘翔,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解乐普,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建崎,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诉被告刘建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翔撤回对被告刘建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