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振兴与李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兴,李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880号原告肖振兴,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兴诉被告李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振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肖振兴以被告已将房屋漏水修复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振兴负担。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