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2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单必成诉康平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第三人李强不履行行政执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必成,康平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125号原告单必成,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许华,系康平县康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平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法定代表人:林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敬巍,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强,男,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单必成诉被告康平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第三人李强不履行行政执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必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必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必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单必成承担。审 判 长 黄 沙审 判 员 王守英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