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绪东与刘正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东,刘正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661号原告刘绪东,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刘绪东的父亲),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正多,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绪东与被告刘正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绪东的委托代理人刘兴、被告刘正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绪东诉称,2015年11月21日,被告刘正多购买原告刘绪东玉米,拖欠原告玉米款38708元,有欠条为证,此款约定在2015年12月21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刘绪东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正多立即偿还原告玉米款38708元。被告刘正多辩称,拖欠原告刘绪东玉米款事实存在,被告向烘干塔要款后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原告刘绪东将玉米以每斤0.64元卖给被告刘正多,被告刘正多欠原告刘绪东玉米款38708元,双方约定2015年12月21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刘绪东与被告刘正多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刘正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刘绪东玉米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正多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绪东玉米款387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00元,减半收取384.00元,由被告刘正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