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思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思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683-2号申请执行人:沈思菊,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原平,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原平,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在执行沈思菊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刘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刘原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X幢XX室进行了查封,该房产的首封法院同意将处置权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原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X幢XX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