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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安祥与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祥,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安祥,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李林,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安祥与被执行人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祥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