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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胡适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胡适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412号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适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胡适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青代理审判员  赵夜人民陪审员  曹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