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淞与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淞,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78号原告严淞,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念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东单元四楼。法定代表人盛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淞诉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期间同时查封原告严淞名下的位于暮云镇XXXX(长房权证暮字第XX**号)、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五一路XXXX(现五一大道XXX号)XXXX房(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XX**号)、担保人唐某某名下的位于暮云镇XXXXX(长房权证暮字第XXXX**号)、位于XXXXX房(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XX**号)、位于车站北路XXXXX房(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XX**号)、位于暮云镇XXXXX(长房权证暮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