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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宇与冯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冯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175号原告王宇,华北油田井下作业大队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锐,中石油销售公司沧州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待裁事项:原告王宇申请撤诉。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王宇承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