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宇与冯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冯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175号原告王宇,华北油田井下作业大队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锐,中石油销售公司沧州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待裁事项:原告王宇申请撤诉。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王宇承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