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洪信与范英东、徐井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信,徐井泉,范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084-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信,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徐井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范英东,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王洪信诉范英东、徐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