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王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东没有提供王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