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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7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襄州区人防办)。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宋静,主任。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英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殷武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襄州区人防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区人防行处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人民陪审员熊华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唐文忠、薛建玲、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婕到庭参加听��。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8月12日,襄州区人防办作出襄区人防行处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正英公司在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新建的民用建筑,经核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3515平方米,但未修建。正英公司既未按襄区人防结字(2013)第5号《通知》要求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又未按襄区人防缴字(2013)2号、襄区人防缴字(2014)5号《通知》要求,依据鄂价费字(2013)80号文件规定按8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正英公司处���:1.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281.2万元;2.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正英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6年2月25日,襄州区人防办依法向正英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正英公司在限期内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未予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正英公司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晓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