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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德天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与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德天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9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颜家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德天商业广场29栋1-301。负责人杨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捷,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市德天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负责人张鸿图,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德天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部分300元,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给上诉人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上诉部分300元,上诉人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本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给上诉人怀化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秀文审 判 员  卢卫民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