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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宁诉被告姜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宁,姜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刘铁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艳龙,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公文,男,汉族。原告刘铁宁诉被告姜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既被告的户籍地址向被告送达,但信件逾期退回。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又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