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武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9时许,郝某联系侯某说其有砍树的买卖,让侯某与其一起砍树,后侯某又联系张某让张帮装卸砍下的木材,并答应给张某一天五、六十元,后三人开三轮车到了本市柱濮镇三河口村,郝某电话联系上柱濮镇三河口村村民被告人武某甲,在被告人武某甲的带领下到了武某甲姐姐武某丁家,并征得武某甲姐姐的同意后,郝某用油锯将武某甲姐姐自己家的两颗杨树锯倒,又在三河口村大足沟锯倒属于集体的几颗杨树,并由郝某、侯某和张某三人装上车,郝某给了张某工钱50元,张某坐侯某的三轮车到了西辛庄村后坐公交车回了家。郝某又与侯某将锯好的木材拉到了交口县温泉以650元的价格卖掉。2015年9月1日9时许,郝某、侯某、张某三人又来到三河口村,并由被告人武某甲带领三人在三河口村大足沟,将三河口村的几棵柳树锯倒后装车准备运走过程中,被村民武某戊等人发现并报告给村委会计武某戊,武某戊又让村支委赵某报案至柱濮派出所。经孝义市林业局鉴定采伐株数共计13株,其中武某丁地内2株,所伐林木材积为1.2828立方米。剩余11株,所伐林木材积为6.681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9时许,郝某联系侯某说其有砍树的买卖,让侯某与其一起砍树,后侯某又联系张某让张帮装卸砍下的木材,并答应给张某一天五、六十元,后三人开三轮车到了本市柱濮镇三河口村,郝某电话联系上柱濮镇三河口村村民被告人武某甲,在被告人武某甲的带领下到了武某甲姐姐武某丁家,并征得武某甲姐姐的同意后,郝某用油锯将武某甲姐姐自己家的两颗杨树锯倒,又在三河口村大足沟锯倒属于集体的几颗杨树,并由郝某、侯某和张某三人装上车,郝某给了张某工钱50元,张某坐侯某的三轮车到了西辛庄村后坐公交车回了家。郝某又与侯某将锯好的木材拉到了交口县温泉以650元的价格卖掉。2015年9月1日9时许,郝某、侯某、张某三人又来到三河口村,并由被告人武某甲带领三人在三河口村大足沟,将三河口村的几棵柳树锯倒后装车准备运走过程中,被村民武某戊等人发现并报告给村委会计武某戊,武某戊又让村支委赵某报案至柱濮派出所。经孝义市林业局鉴定采伐株数共计13株,其中武某丁地内2株,所伐林木材积为1.2828立方米。剩余11株,所伐林木材积为6.6812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5年9月1日,我村村民武某甲还有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偷盗我村杨树和柳树来,在大足沟,我过去时有一辆三轮车停在了沟口,等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我带派出所的人去看被砍的树桩,数了一下,有14棵,其中2棵是武某丁家的。证人郝某证明:我是来派出所投案自首的,8月31号和9月1号我在柱濮镇三河口村东面的一个村里,向一个叫爱金的人买树来。8月31号我叫的侯某和他相跟的一个人,三人一起去了老五家姐姐家坡上,锯了两棵杨树和两棵柳树,又锯了一棵半桩子树,给了他姐姐200块,我们开上车去了交口县温泉镇响义村一个外地人办的模型板厂卖了650块,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9月1号我们又去了该地,老五带我们到了一个地边上,他让我们锯哪一棵树我们就锯哪一棵,锯了三四棵树后有人出来阻拦说是集体的树,老五让我们别理继续锯,然后我们就又锯了两棵,拉上走时到了沟口被人拦住报了警。证人侯某证明:2015年9月1号,我和郝某、张某三个人在柱濮镇三河口村砍树来,是郝某叫我一起去砍的。树是郝某联系下的,砍树的油锯也是郝某买的。今天砍了5棵柳树,昨天砍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昨天也是拉了一三轮车的杨树,砍下的树直接拉到交口温泉卖了650元。郝某是负责锯树,我和张某负责装车,钱的事情都是郝某说了算。他还和我们说卖下树的钱三个人平分。腿瘸的那个男子说树是他的,准备走时三河口村的村民把我们三轮车挡住了,后来民警就来了,我不知道这名腿瘸的男子是否有伐木证明,我们没有林业局的伐木证明,两天砍的树都是活树,大概有十来棵。证人张某证明:2015年8月31日和9月1日,我、侯某还有一个人在柱濮镇三河口村砍树来,叫不来名字的人负责油锯锯树,还联系买卖砍下的树,侯某负责运树,我负责装车,我是侯某叫的我,说一天给我五六十块钱,昨天和我们一起的那个人给了我五十块,我们一共砍了大概十二棵树。腿瘸的那个人带我们到了地里,先锯了三棵柳树,又到了村边的坡上锯了两棵杨树后来就一起走了,直接拉到西泉西辛庄村卖了。第二天腿瘸的人把我们带到地里,他让我们砍哪一棵我们就砍哪一棵,一共砍了7棵树,装上要走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腿瘸的人跟我们说树是他的,后来才知道树是村委的。我不知道腿瘸的人是否有林业局的伐木许可证。证人武某乙证明:我是柱濮镇三河口村的书记兼村长,武某甲是我村的村民。我村的支委赵某告我说武某甲砍了大足沟集体的杨树,武某甲没有和我说过他要砍树的事,我也没有同意让他砍集体的树,村委也没有同意过。证人韩某、杨某、武某丙证明:大足沟的土地和树木都是集体的。今年的9月1号上午,武某甲带人把那的树给砍了。证人周某证明:我在交口温泉镇开的木料加工厂。2015年8月31日,具体时间忘了,有三个人往我厂里送过木材,开的三轮车,大约1立方米多,450元一方,我给了他650元,那木材我已加工卖到邢台市了。证人武某丁证明:武某甲是我弟弟,他叫的人砍了我的两颗树,是买树的给了我200元。我院子外边的坡地上栽了很多树,因为怕坡滑了。沟边有我的3颗柳树,我告他们砍来,他们说是小不要。柱濮镇三河口村证明证实:哪些树属于村集体,哪些树属于武某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附案佐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郝某已被行政处罚。孝义市林业局调查报告及现场平面图证实:采伐株数共计13株,其中武某丁地内2株,所伐林木材积为1.2828立方米。剩余11株,所伐林木材积为6.6812立方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武某甲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目无法纪,盗伐集体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武某甲的一贯表现、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孝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函,被告人武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鉴于被告人武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武某甲从宽处罚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孟宪智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延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