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7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东与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29号之二原告李东。被告誉智明。被告王莲香。被告戢翠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誉智明、王莲香、戢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誉智明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存款510000元(账号:6225****9182;6226****7379)。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