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董功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杨春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杨春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初字第357号原告董功伟,男。委托代理人吴文杰,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负责人朱艳萍。委托代理人郝占军,。被告杨春波,男。原告董功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以下简称穆棱保险公司)、杨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杰、穆棱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占军、杨春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24日系司法鉴定期间。原告董功伟诉称,2015年6月29日9时10分左右,被告杨春波驾驶的在被告穆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黑CM72**松花江轻型货车,由平岗沿S206省道驶住梨树区街里途中,行至梨树区七井招手车站点附近超越前方同方向的停着的招手车时,将从招手车前面出来过横道的原告董功伟(行人)撞伤。董功伟受伤后在梨树区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面部多发裂伤、左眼外伤、头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及四肢多发擦伤、牙外伤第4、5、6脱落等伤情,花费医疗费1431.08元。经梨树交警大队认定,杨春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功伟无责任。为此,董功伟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431.08元、误工费14000.00元、护理费7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0.00元、牙修复费用4000.00元、手机损失3280.00元、司法鉴定费1800.00元,以上共计27611.08元。被告穆棱保险公司辩称,按交强险合同对原告董功伟的损失合理合法的予以赔偿,但是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杨春波辩称,同意对原告董功伟的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董功伟走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9时10分左右,被告杨春波驾驶的在穆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黑CM72**松花江轻型货车,由平岗沿S206省道驶住梨树区街里途中,行至梨树区七井招手车站点附近超越前方同方向的停着的招手车时,将从招手车前面出来过横道的原告董功伟(行人)撞伤。董功伟受伤后在梨树区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面部多发裂伤、左眼外伤、头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及四肢多发擦伤、牙外伤第4、5、6脱落等伤情,董功伟住院期间自行花费医疗费1431.08元,杨春波垫付医疗费1915.23元。经梨树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杨春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功伟无责任。董功伟住院期间由其叔叔董成刚护理,董成刚无固定职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董功伟的申请,本院委托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董功伟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董功伟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2个月;2、董功伟护理期限评定为7天、1人护理;3、董功伟安装固定义齿每颗800.00元,安装5颗,合计40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董功伟支付鉴定费1800.00元。为此,董功伟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346.31元、误工费14000.00元、护理费7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0.00元、牙修复费用4000.00元、手机损失3280.00元、司法鉴定费1800.00元,以上共计29526.31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梨树区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信誉卡、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告杨春波驾驶由被告穆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车辆撞伤原告董功伟,以及杨春波负事故全部责任、董功伟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董功伟的损失应当由穆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杨春波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3346.31元、护理费700.00元、牙修复费用4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本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董功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14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董功伟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参照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040.00元,董功伟的误工费应为47040.00元÷12月2个月=784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手机损失3280.00元,董功伟未能举证证实其手机在事故中受损的事实,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董功伟医疗费3346.31元、牙修复费用4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董功伟误工费7840.00元、护理费700.00元,合计赔偿18286.31元,履行方式为:给付董功伟16371.08元,给付杨春波垫付款1915.2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董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20元,减半收取269.10元,由被告杨春波承担166.80元,原告董功伟承担102.30元。司法鉴定费1800.00元,由被告杨春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珂璐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