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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向玉与李京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玉,李京甫,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487号原告王向玉,男。被告李京甫,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11层。注册号110108009869456法定代表人黄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杰,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由李京甫、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医疗费241.98元(王向玉支付的车上乘客王玉梅的医疗费)、误工费2353.62元(包括王向玉的运营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向玉医疗费二百四十一元九角八分;二、李京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向玉误工费一千四百四十一元;三、驳回王向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王向玉已预交),由李京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安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