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史桂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玲,史桂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49号原告李美玲,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桂华,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7814266-X。本院审理原告李美玲诉被告史桂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而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李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关注公众号“”